(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建军、黄建军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与涂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涂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38-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被执行人涂艳林。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艳林向申请执行人黄建军支付借款30万元,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涂艳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艳林拥有一套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南常阳新城(一期)T1.T2栋2栋一单元13层1室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新12034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涂艳林所有的一套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南常阳新城(一期)T1.T2栋2栋一单元13层1室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新120344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