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76-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邵某某,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乙,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被告邵某某、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