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路军诉被告刘海涛、李雨杰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军,刘海涛,李雨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李路军,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荣章,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涛,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子芳,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雨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路军诉被告刘海涛、李雨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路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路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四百零五元,由原告李路军负担。审判员  贺松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婉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