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华诉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955号原告李松华,女,汉族。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李松华诉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松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