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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丽香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香,彭朝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丽香,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4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冬梅,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朝阳,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清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朝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香、彭朝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丽香及湖南省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杨冬梅,被告人彭朝阳及其辩护人陈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彭朝阳在拿到下线2万元购毒款后,来到邵阳市双清区被告人杨丽香的租房里,给杨丽香冰毒7.5克,又以25元1粒的价格从杨丽香手中购买麻古1000粒。2人出门后上车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彭朝阳的包内搜缴出麻古107克、冰毒2克;从杨丽香租房搜缴出麻古167.5克、冰毒7.5克、海洛因168.5克。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检报告、银行交易清单、通话详单、证人证言、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杨丽香、彭朝阳的供述等证据。认为杨丽香、彭朝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丽香系累犯、毒品再犯。要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丽香辩解提出:她没有贩卖毒品,没有从中获利。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杨丽香将毒品给彭朝阳没有从中获利;杨丽香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彭朝阳辩解提出:她是帮别人代买毒品,请求认定她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彭朝阳贩卖毒品的定性不当,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彭朝阳属从犯,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晚,被告人彭朝阳打电话给被告人杨丽香,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16时许,被告人彭朝阳在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紫阳街支行通过ATM机将购毒者汇至自己62366829600002****9建行账户的2万元毒资取出,然后来到被告人杨丽香租住在邵阳市双清区和顺华府1栋1单元310号的租房,以每粒25元的价格向杨丽香购买了9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0粒。当日17时30分许,彭朝阳携带上述毒品在邵阳市双清区昭陵西路洛阳洞丁字路口驾驶湘E·O****蓝色莲花牌轿车前往邵阳市江北交付毒品时,公安民警将彭朝阳抓获,当场从彭朝阳携带的包内搜缴107克11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克甲基苯丙胺。并将准备搭乘彭朝阳的便车外出的杨丽香抓获,在杨丽香位于和顺华府1栋1单元310号租房内搜缴167.5克18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7.5克甲基苯丙胺和168.5克海洛因。同时,公安民警从杨丽香、彭朝阳处扣押涉案人民币3693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丽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证明,2015年3月4日17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邵阳市双清区昭陵西路洛阳洞丁字路口1辆牌照为湘E·O****蓝色莲花牌轿车上抓获被告人杨丽香、彭朝阳,并当场从彭朝阳携带的挎包内搜出净重为93克的5小包麻古可疑物,净重为14克的1小袋麻古可疑物,净重为2克的2小瓶冰毒可疑物。2、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证明,2015年3月4日18时20分至56分,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证人孙某兰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杨丽香租住在邵阳市双清区和顺华府1栋1单元310号房间进行搜查,当场在该房内沙发下搜出净重为56克的麻古可疑物1袋、净重为168.5克的海洛因可疑物1袋;在该房内床头柜上搜出净重为7.5克冰毒可疑物1小包;在该房内床背后搜出净重为18.5克的麻古可疑物;在该房的阳台衣柜中搜出净重为93克的麻古可疑物。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被告人杨丽香涉案的上述毒品及人民币34900元、对被告人彭朝阳涉案的上述毒品及人民币2030元予以扣押并收缴。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5)014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之检验意见证明,搜缴的净重为168.5克的白色粉末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搜缴的净重为2克、7.5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4克、93克、93克、56克、18.5克的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邵公(禁)检字(2015)第0002号、第0003号、第0004号、第0005号尿检报告结论证明,被告人杨丽香、彭朝阳的受检尿样呈阳性。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明,客户名称为唐小锋621700296010029****5的银行卡于2015年3月4日在网点号为430655008建行邵阳紫阳街支行ATM机上向客户名称为彭朝阳62366829600002****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上转账入人民币20000元。同日,客户名称为彭朝阳62366829600002****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上被取出人民币25000元。7、手机号码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杨丽香供述自己使用的1820879****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彭朝阳供述自己使用的1310039****的手机号码在2015年3月4日多次进行过通话的情况,以及彭朝阳供述有人使用1587393****的手机号码于2015年3月4日16时51分与其使用的1310039****的手机号码进行过通话的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分别将2组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编号,在证人彭云刚的见证下,分别交给被告人杨丽香、彭朝阳混合辨认,杨丽香辨认出在其手中购买过1000粒麻古的彭朝阳;彭朝阳辨认出贩卖过1000粒麻古给她的杨丽香。9、证人孙某兰的证言证明,她丈夫的弟弟李成虎将自己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和顺华府1栋1单元310房交由她看管。2015年2月1日,她将上述房子出租给杨丽香居住。同年3月4日,她陪同公安民警在上述房子内搜查时,才知道杨丽香是贩卖毒品的,当时在房间搜出了毒品。10、证人曾某军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他将自己和曾斌开设的邵阳市向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湘E·O****小车出租给了彭朝阳,彭朝阳说是租该车去拜年,租金为220元每天。11、租房合同证明,2015年2月1日,孙某兰将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和顺华府1栋1单元310房以1500元每月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杨丽香,租赁期限为12个月。12、自驾租车合同及被告人彭朝阳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彭朝阳于2015年2月25日在邵阳市向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1辆湘E·O****蓝色莲花牌轿车。1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杨丽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8日刑满释放。14、被告人彭朝阳的供述证明,她外号“小瓯子”、“欧妹子”,手机号码是1310039****。她是2009年就开始吸食麻古、冰毒的。2015年3月3日晚,她和“小刚”等人在一起吸毒时,“小刚”问她哪里有麻古卖。她就打电话问“大姐”(指杨丽香)有没有麻古卖,“大姐”说没有。同年3月4日中午,“大姐”喊她去(邵阳市)双清区和顺华府1栋310的家中吃饭,她就告诉“小刚”她要去卖麻古的人(指杨丽香)家中吃饭。当日15时许,有人用1587393****及1815283****的手机号码与她联系,说要给她买麻古的钱。当日16时许,在建设银行(邵阳)紫阳街支行1名男子找到她,该男子在建行ATM机上将2万元转账到她62366829600002****9的建行卡上。之后,她将该2万元从建行ATM机上取出,然后来到“大姐”家,以25元每粒的价格向大姐购买了1000粒麻古,共6小包,其中5小包是装在一起的,每包200粒麻古;另外1小包150粒,是“大姐”送给她吸食的。当日17时许,她携带上述1000粒麻古准备驾车去(邵阳市)江北以25.5元每粒的价格卖给转账给她2万元钱的那个男子的时候,公安民警在邵阳市昭陵西路洛阳洞十字路口地段将她抓获,并在她黑色的包内搜出了麻古和冰毒。15、被告人杨丽香的供述证明,她外号“杨姐”,手机号码是1839073****、1820879****。2015年3月3日晚上,“小瓯子”打电话向她购买1000粒麻古,因她要卖25元每粒,“小瓯子”只愿出24元每粒,双方交易未成功。同年3月4日中午,她打电话向“小瓯子”购买8克冰毒(实际只有7.5克),双方谈好以32元每克,并要“小瓯子”将冰毒送到她租住在(邵阳市双清区)和顺华府1栋310房间来。当日16时许,“小瓯子”将8克冰毒送到她的租房,她将该冰毒放在租房里的床头柜上。“小瓯子”再次向她提出以24元每粒的价格购买1000粒麻古。由于“小瓯子”到她家来给她买了元宵,又给了她8克冰毒。于是她同意以24元每粒的价格卖给了“小瓯子”1000粒麻古,并将“小瓯子”给她的24000元放在租房内的床头柜里。之后,她要“小瓯子”开车送她去买被子,但刚上车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当日公安民警在她租房搜缴的167.5克麻古(1800粒)是她昨晚以24元每粒的价格在邵阳市汽车西站从邵阳县1个姓刘的年轻男子手中购买的;搜缴的168.5克的海洛因是她昨天14时许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在邵东县百富广场“亮伢子”手中购买的。她购买的这些毒品,准备自己吸食一些,也准备贩卖一些。“小瓯子”在她手中购买的麻古是用来贩卖的。16、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杨丽香及彭朝阳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综上,被告人杨丽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0.5克、甲基苯丙胺7.5克、海洛因168.5克;被告人彭朝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7克、甲基苯丙胺2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香、彭朝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的。杨丽香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丽香辩解提出,她没有贩卖毒品,没有从中获利。杨丽香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杨丽香将毒品给彭朝阳没有从中获利。经查,杨丽香将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彭朝阳牟利,不但有彭朝阳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明,且与杨丽香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亦当场搜缴了毒品和毒资,足以认定。故上述辩解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丽香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杨丽香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理。经查,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朝阳辩解提出,她是帮别人代买毒品,请求认定她非法持有毒品罪。彭朝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彭朝阳贩卖毒品的定性不当,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经查,彭朝阳在杨丽香手中购得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贩卖的事实,有杨丽香、彭朝阳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予以证明,且与银行交易清单、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述辩解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朝阳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彭朝阳属从犯、初犯、偶犯。经查,本案中杨丽香与彭朝阳系毒品犯罪中的上下线关系,不存在主、从犯关系;现有证据材料未能反映出彭朝阳具有毒品犯罪的前科。故上述辩护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杨丽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朝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丽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彭朝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三、侦查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36930元,由扣押机关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处理,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简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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