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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任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5年正月,原、被告相识并相恋,同年腊月十八日按民俗举行婚礼,2007年3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17日,长女李某涵出生。2012年9月28日,次女李某欣出生。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内向,爱猜疑,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与原告争吵,原告一直忍让。2009年被告又因小事与原告发生争执,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的感情开始破裂。之后的几年,被告动辄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原告好言抚慰,被告不理不睬,有时甚至一个月不理原告,原告根本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2014年7月,原告曾将被告起诉至交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再继续下去的意义,故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长女李某涵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次女李某欣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3、无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辩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2007年原告到其亲戚那里打工,2008年又去了太原打工,我俩是两地分居生活。后原告回到交城生活,因为他给女人发短信,我俩吵过架。2013年6月,我们把房子卖了,原告就几乎不回家了,后我俩断断续续吵过架,原告也不管我们母女的吃喝,我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正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按民俗举行婚礼后同居,2006年10月生长女李某涵,2007年3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生次女李某欣。原、被告婚后生活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了外遇,夫妻间开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7月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交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仍一直不回家,并于2015年7月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做调解工作,但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又生有两个孩子,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间发生矛盾,主要是彼此间沟通较少所致,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进一步沟通交流,相互信任对方,以及原告承担起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就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被告仍应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信审 判 员  闫慧珊人民陪审员  和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承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