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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陶立祥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立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陶立祥,住巴彦县。被执行人XX,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陶立祥与XX买卖合同纠纷(2015)巴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立祥与被执行人XX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