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陶立祥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立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陶立祥,住巴彦县。被执行人XX,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陶立祥与XX买卖合同纠纷(2015)巴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立祥与被执行人XX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