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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二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健与赵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赵永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220号原告:张健,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永梅,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张健与被告赵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