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侯金林诉被告权彬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林,权彬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侯金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7日被告:权彬先,男,汉族,56岁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赵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