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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与李荣设、原审第三人刘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公民,李荣设,刘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终字第2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曾台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鹏,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设,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委托代理人肖志云、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刘莉,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肖志云、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下称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荣设、原审第三人刘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荣设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委托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为刘莉办理加拿大移民申请服务。李荣设已支付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中介服务费3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李荣设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就委托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为刘莉提供办理移民申请服务一事达成《协议书》,双方之间所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在诉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加拿大移民机构已作出拒绝刘莉移民申请的决定,就刘莉移民申请被拒的原因,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提供了载有刘莉隐瞒与刘莉相关的泉州兴荣石材有限公司(下称兴荣公司)资产情况及刘莉在接受面试时进行虚假陈述的拒签文件,但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拒不履行法定的证明程序以证明该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应就刘莉移民申请被拒的原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李荣设及刘莉关于刘莉移民申请被拒的原因仅为刘莉没有提供兴荣公司资产情况的主张予以采信。李荣设已向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提交了与刘莉有关的兴荣公司相关资产资料,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作为为刘莉提供移民申请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清楚加拿大的相关移民法律及政策,应当将该涉及刘莉的资产资料及时递交加拿大移民机构,现刘莉系因未向移民机构提供兴荣公司资产资料而被拒,可以认定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未正确履行其合同义务,并最终致使刘莉的移民申请被拒,无法实现移民目的。根据双方《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之约定,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应于刘莉最终正式获得加拿大移民机构拒签文书之日即2013年9月3日终止。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主张因李荣设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刘莉向加拿大移民机构进行虚假陈述而导致刘莉拒签,但其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主张以双方《协议书》第四条第四款之约定进行抗辩不须返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在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向李荣设出具的“加拿大投资移民费用清单”可见,刘莉在进行移民申请面试之前尚有诸项评估费、审计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前置程序手续费用,李荣设系按照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指示要求向其支付了各项手续费用共计107208元,该款的支付目的在于保障刘莉获得移民审批,但因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过错致使刘莉的移民申请被拒,李荣设所支付的该项手续费用目的无法实现,且李荣设及刘莉就此并无过错,该费用的支出是李荣设因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过错而实际产生的损失,李荣设主张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应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荣设所主张的“caiyibo”机票费及住宿费无法证明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对李荣设所主张的机票费及住宿费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李荣设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3年9月23日终止;二、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荣设中介服务费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荣设损失1072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驳回李荣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656.5元,由李荣设负担51.5元,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负担1605元。原审判决宣判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李荣设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拒签文件系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拒不履行法定证明程序,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应就刘莉移民申请被拒原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是错误的,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不是不愿意履行证明程序,而是移民机构不允许调取。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合同义务至移民机构出具最终决定文件时,委托事宜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因此,在移民机构出具最终拒签文件时,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委托事项已经完结,在作为委托人的刘莉无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向移民机构要求拒签文件的原件及就原件进行域外认证。上述调取拒签文件及认证仅只能由申请人本人进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移民机构没有责任向非申请人本人的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提供拒签原件,从其仅向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传真拒签文件可以体现。原审认定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应当向移民机构调取刘莉的拒签文件,并就刘莉的拒签文件进行境外认证显然不符合常理及相关境内外法律规定。二、原审认为刘莉被拒的原因仅为没有提供兴荣公司资产情况是错误的。拒签原因涉及兴荣公司资产情况,对此没有异议,但拒签发生在面试过程之后,拒签的原因在于面试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如果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没有提供兴荣公司资产情况是拒签原因,这个原因在面试之前就存在,拒签文件在面试之前就已经作出,移民机构不会再行安排面试进行,因此可以体现面试表现才是拒签的根本原因,而不是有没有提供兴荣公司资产情况。刘莉的面试表现与面试官问其关于兴荣公司资产情况时,其对此予以否认有关。面试官直接因此判定刘莉没有如实陈述,这才是刘莉被拒签的根本原因。原审庭审时,刘莉认为其面试表现系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所教授的与事实不符,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从没要求或是授意刘莉面试过程说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和刘莉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兴荣公司资产情况没有申报的责任在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违背合同关于应如实提供申办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和有效性的义务。其向李荣设提供的兴荣公司资产情况可以体现并非刘莉名下资产,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没有理由进行申报,何况拒签原因在于面试过程。李荣设主张其向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提供了以刘莉为法定代表人的兴荣公司营业执照不属实,其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在李荣设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李荣设向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提供了以刘莉为法定代表人的兴荣公司营业执照明显缺乏依据。三、原审认为刘莉在移民机构面试询问时,明知兴荣公司资产没有申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虚假陈述,但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未能证明虚假陈述是刘莉移民被拒的原因,因此无法认定刘莉存在过错,对此表示异议。被上诉人李荣设和原审第三人刘莉共同答辩称:一、原审关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在履行诉争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李荣设将兴荣公司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而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李荣设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据体现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因为判断失误等原因,导致签证失败。二、原审判决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返还李荣设已付中介服务费、赔偿损失是合理合法的。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该些费用的支出是李荣设因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过错而实际产生的损失,原审判决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赔偿这些费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被上诉人李荣设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部分有异议,认为《协议书》约定为李荣设全家办理移民服务,而非仅为刘莉办理。上诉人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与被上诉人李荣设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向本院补充提供一份刘莉于2013年3月22日出具的《声明》,证明面试前该中心有向刘莉告知面签的成功率,加拿大移民局会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其需要对所有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安全性负责等内容。李荣设与刘莉质证称对签名真实性无异议,是否原件由法庭核实,该声明系匆忙签字,之前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未详细告知有关注意事项;不清楚该中心提供具体什么材料给移民机构。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有: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是否在履行诉争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若存在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与被上诉人李荣设、原审第三人刘莉对该争议焦点的理由与各自的上诉、答辩意见基本相同。本院认为:诉争《协议书》虽由李荣设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签订,但实际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提供移民申请服务的对象是刘莉,原审据此认定诉争合同系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此双方无异议,原审认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应视其向刘莉履行移民申请服务是否符合约定而定。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主张拒签原因在于刘莉隐瞒与其相关的兴荣公司资产情况且在接受面试时进行虚假陈述,并提供相应的拒签文件,但从证据形式看,系形成于域外,而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没有履行法定的认证、公证程序,故不能作为证据。但原审在对该证据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对李荣设认可的部分内容又予以采信,有悖于证据认定规则,应予纠正。从原审中李荣设提供的录音证据分析,李荣设主张系其与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蔡艺波、郑晨志的对话录音,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在原审中确认蔡艺波、郑晨志曾为其工作人员,但否认录音的真实性却未提出鉴定申请,该证据的效力应予认定,原审对此未予认证不妥。从该录音资料的内容如蔡艺波称“根据案件的需要会选择性的做一些调整”,郑晨志所说的“第二要申请你家报停的公司,又要提供资金来源,前期的工作经历,又要很多票据,主要可信度不太高,所以没申报。以前很多客户没申请全部财产”、“原因肯定你们是没责任的,因为这个你们所有的东西都是交给我们做的,没错。我了解的情况和你判断不太一样,但是责任肯定在我们这一边,肯定不会错”等诸多内容,可以体现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其未如实申报申请人刘莉的财产的事实的确认,虽然不排除李荣设和刘莉在申报时对此情况知晓,但在移民申请服务过程中,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给移民机构的事实可以据此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辩称刘莉在面试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也是拒签原因之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事实以及该事实与拒签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因李荣设一方移民申请被拒签,在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不能证明存在《协议书》第四条第4款所列情形的情况下,其应在收到正式通知后一个月内向李荣设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协议终止,因此李荣设诉求确认协议终止以及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退还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3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荣设另主张其交纳的各项手续费用损失107208元,因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在前期移民申请的咨询、准备材料、联系移民机构和面试培训、技巧辅导等环节中做了相应工作,已付出一定的成本和努力,且移民申请一定程度上受第三方移民机构的主观审核因素制约,其拒签的原因难以全部判定,因此基于合同法的诚信公平原则,酌情按107208元的70%即75045.6元认定李荣设的损失赔偿额为妥。李荣设另主张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赔偿其前述费用的利息损失,其中中介服务费双方约定在收到正式的拒签通知后一个月内退还,因移民机构最终决定拒签的时间是2013年9月3日,因此应自2013年10月4日起算该部分的利息损失;而损失赔偿额部分的利息损失,因违约责任在李荣设起诉前并未能析定,因此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应自李荣设向晋江市出入境咨询中心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算为妥。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合同已认定于2013年9月3日终止,但在判决主文中该对应时间出现笔误,应予纠正。综上,原审的认定事实和处理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李荣设与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3年9月3日终止;三、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荣设中介服务费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荣设损失7504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五、驳回李荣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受理费3313元,由李荣设负担913元,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负担2400元。一审受理费33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656.5元,由李荣设负担456.5元,晋江市公民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负担1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海清代理审判员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祖山速 录 员  金雅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