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玉喜、蒋慧珠与王爱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喜,蒋慧珠,王爱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高玉喜。原告蒋慧珠。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天翔,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军。原告高玉喜、蒋慧珠诉被告王爱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喜、蒋慧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天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4日,两原告与被告前往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两原告委托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现代花园81幢101室的房屋进行上市交易,公证书中明确了原告的授权范围。2013年7月18日,被告代两原告将苏州市姑苏区现代花园81幢101室的房屋出卖给了案外人,并完成了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共得卖房款70万元。但被告在代原告接收卖房款后,未将该款转交给原告,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拒绝归还。综上,被告拒绝归还卖房款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两原告出卖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现代花园81幢101室房屋的款项70万元。被告王爱军未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原告高玉喜、蒋慧珠向被告王爱军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内容为:高玉喜、蒋慧珠因没有时间办理出售位于苏州市现代花园81幢101室房屋的交易手续,特委托王爱军具体办理如下事项:一、代为查询上述房产的相关档案信息;二、与买受人签订或注销上述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三、与买受人签订或注销上述房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四、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买受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五、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办理托管资金申领手续,并如实申报纳税。受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理终结为止。同日,两原告对上述委托书至苏州市场中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注明本公证书用于房产事宜。2013年7月18日,被告代理两原告与案外人卢伯莉、吕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与《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两原告将座落在苏州市姑苏区现代花园81幢101室房屋出卖给卢伯莉、吕典,价款为人民币70万元,买卖双方将房款委托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管理工作,待房屋过户手续全部办结后,由管理中心负责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和资金交割手续,卖出方在指定银行以王爱军名义开设结算帐户。2013年7月22日,案外人卢伯莉、吕典按约将房款70万元转入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将该70万元按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转入王爱军的银行帐户,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表中王爱军的接受卖房款的银行帐户余额为零。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从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的公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建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资金交易打印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现金完税证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表复印件各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接受两原告委托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两原告所有的房屋以价款70万元出卖给案外人,并接受案外人支付的买房款7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表中王爱军的接受卖房款的银行帐户余额为零,证明被告已将收到的70万元房款转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收到的70万元房款交付给两原告,故本院认定被告至今未将代收的房款交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将其代收的售房款转交给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70万元售房款交付给原告高玉喜、蒋慧珠。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中原告垫缴的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