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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郭旭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旭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772号罪犯郭旭峦,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6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旭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管理分局以罪犯郭旭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旭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旭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旭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