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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赵吉伟、赵金华、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5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被执行人:赵吉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金华,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吉伟、赵金华、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50369.71元(含执行费6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