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郝友爱与韩继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友爱,韩继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郝友爱。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被告韩继康。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友爱与被告韩继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友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郝友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