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宿城区老穆房产中介服务部与申向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城区老穆房产中介服务部,申向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宿城区老穆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穆建国。委托代理人韩召亮。被告申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城区老穆房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申向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城区老穆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城区老穆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