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楼晓辉与金晓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楼晓辉。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晓弟。原告楼晓辉为与被告金晓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金晓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9月14日起按每日20元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晓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金晓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14日止,如未按约归还借款,则支付逾期日起每日20元的违约金直至还清之日止。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晓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晓辉借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9月15日起按每日20元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金晓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