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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刘云湖,毛淑容,刘伟,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2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安支行)。负责人张建群,系永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辉。被执行人刘云湖。被执行人毛淑容。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陈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鄂咸安执字第012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云湖等四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咸安区桂花北路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云湖、毛淑容、刘伟、陈敏所共有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位于咸安区桂花北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10003317、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安国用(2008)第3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