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雷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雷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原告郭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系郭某之母。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某,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雷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朱某某,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咸阳市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郭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雷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郭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王某、郭某共同承担。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梁 霄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