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冠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冠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亚芳。被告:嵊州市冠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丛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冠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依法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