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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费孝琴与江苏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费孝琴,江苏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费孝琴。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江苏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阳光巴黎销售中心。再审申请人费孝琴因诉被申请人江苏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诉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费孝琴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在仲裁协议与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费孝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