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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58号原告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陈静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额尔敦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黑龙江省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富,职务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