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阿拉彝族乡。法定代表人杨春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曾宗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6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