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林国军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74号罪犯林国军。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宾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国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南市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84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4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林国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29.1分,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林国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