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宋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宋士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40号原告刘玉荣,农村居民。被告宋士旭,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荣与被告宋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荣撤回对被告宋士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荣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