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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葛英与潍坊市黄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英,潍坊市黄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2870号原告葛英。委托代理人魏树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黄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花来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英诉被告潍坊市黄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兴义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