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杜自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自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32号原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470号2-1,组织机构代码08307125-X。法定代表人白居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朝荣,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自祥,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自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阙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