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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原县诚信商砼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阳原县诚信商砼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二刚,董事长。被告阳原县诚信商砼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利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原县诚信商砼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711元,由原告宣化县环城建筑料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燕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翔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