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孟林、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张孟林,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孟林。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孟林、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三被执行人支付钢材欠款人民币537661.75元;执行张孟林支付申请人延迟付款加价款自2012年9月11日至起诉日为337736元(其后按每日每吨加价款4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执行张孟林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15542元;并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79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孟林、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