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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秀柱,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