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97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振兴街。被告沈某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振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朱彦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