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吕某。被告董某。原告吕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董思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2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董思言随原告生活。被告董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董思言,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3年2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丰南区钱营镇中北柳河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信一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董思言随原告吕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吕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冠军审 判 员 赵才顺人民陪审员 钱茂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