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咏军、盛立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1478号申请人黄咏军。被申请人盛立冬。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咏军与被申请人盛立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黄咏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要求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248号仲裁裁决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咏军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咏军撤回要求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24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黄咏军负担。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