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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天津七十二沽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紫杉烟酒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七十二沽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紫杉烟酒商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10号原告天津七十二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于双华。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紫杉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晋宁道7号。经营者吴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七十二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紫杉烟酒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七十二沽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七十二沽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