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管新昌与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新昌,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176号原告管新昌。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42号。法定代表人杨新超,局长。原告管新昌诉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管新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