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京琼与张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京琼,张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陈京琼,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明,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京琼与被告张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京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林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丽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