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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喜文与蒲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文,蒲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杨喜文,女,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蒲雪春,女,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雪春的银行存款77700元(借款利息依法计算),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伏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