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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宁津县华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华锋建筑设备租赁站,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428-6号原告宁津县华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津镇高李村。经营者张立民,系该站负责人。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8#楼。法定代表人孙连仕,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华锋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电力支行的账户04×××69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0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