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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李盈与姜一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盈,陈卓,姜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盈,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卓,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姜一民,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卓、姜一民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盈因被执行人陈卓、姜一民无能力偿还欠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