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允占、王允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允占,王允建,王允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367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行义,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允占。被告王允建。被告王允超。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允占、王允建、王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