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谌洁与林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洁,林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谌洁,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微微,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苗生(曾用名林昭銮),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洁与被执行人林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3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苗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苗生所有的房产已于2010年4月28日注销,另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由申请执行人谌洁带路前往龙岩市新罗区中粉路3号五楼,该房由被执行人林苗生哥哥居住,未找到本人。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苗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