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荣帜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廷侯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帜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廷侯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上海荣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胜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廷侯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展,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马晓伟,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帜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廷侯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原告已预付),原告上海荣帜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00元,本院退还原告上海荣帜达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4,800元。审 判 长 严 奇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暨秉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