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任日忠、宋涛、倪世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任日忠,宋涛,倪世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负责人:姜秉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全利,男。委托代理人:靳军,男。被执行人:任日忠,男。被执行人:宋涛,男。被执行人:倪世宽,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日忠、宋涛、倪世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7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三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唐宗波审判员 庚春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