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兰仙、尹忠诚、李桥英与被执行人罗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兰仙,尹忠诚,李桥英,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史兰仙。申请执行人:尹忠诚。法定代理人:史兰仙。申请执行人:李桥英。被执行人:罗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兰仙、尹忠诚、李桥英与被执行人罗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祥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史兰仙、李桥英与被执行人罗祥到本院协商,并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罗祥到本院支付执行款30000元,同年9月21日本院将执行款30000元以支票形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史兰仙。由于本案还款协议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经��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6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