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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笑平、耿文海与耿文海、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王笑平。委托代理人郭再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文海。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迪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姝彤,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笑平诉被告耿文海、中水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笑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6160元,由原告王笑平承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俊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