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贺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威海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