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月琴与江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琴,江再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8-2号原告李月琴。委托代理人李星,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亮,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再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琴与被告江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琴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月琴承担。审 判 长 鲁 骅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人民陪审员 王德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