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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月琴与江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琴,江再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8-2号原告李月琴。委托代理人李星,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亮,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再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琴与被告江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琴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月琴承担。审 判 长  鲁 骅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人民陪审员  王德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