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二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发农与河北江浔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农,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724号原告:孙发农被告: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农与被告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股东在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故城县营东新开区商铺房故预房证2012127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江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