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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在松与张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谭在松,农民。被告张银(又名张建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在松诉被告张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在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在松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依法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谭在松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德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