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