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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