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伟光与王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光,王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37号原告黄伟光,男,汉族,住址:湛江市。委托代理人唐振武,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返(曾用名王志坚),男,汉族,住址: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光诉被告王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黄伟光负担。审判长 许保智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